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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店央北傳工安意外 職安管理應加強落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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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店央北傳工安意外 職安管理應加強落實

記者許家源/新北報導
新北市新店區央北二路(重劃區)上一處工地,112 年1 月 2 日約15時15分發生一起工安意外,一名女性勞工從事清潔作業,在施工中自10樓施工架墜落至遮斷板上,當場失去意識,被送往醫院急救。據了解疑似工作時不慎失足,在施工中自12樓墜落至4樓鷹架上。
工務局表示,將依建築法勒令停工,要求改善。據了解,依法最高可對各承造人、監造人或拆除人處3萬元以下罰鍰。有關涉及未做妥安全防範措施導致工安意外,將依違反建築法第63、89條規定勒令停工,要求改善。經查建照號碼為107店建字第3茂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。建築物施工場所依法應有維護安全、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,違反除勒令停工外,並各處承造人、監造人或拆除人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;起造人也有責任時,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。

圖片非本報導現場,翻攝於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網站
圖片非本報導現場,翻攝於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網站

根據相關職安法規,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,且需住院治療,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(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)。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,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,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(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)。
關於該名勞工相關權益,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,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;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。再承攬者亦同。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,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,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。再承攬者亦同(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)。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,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,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,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、死亡補助。前項補助,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。(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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